国际贸易合约在国内又被称之为外贸合约或进出口贸易合约,即营业地正处于有所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交易所再次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约不受国家法律维护和首府,是对签下各方都具备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问题贸易纠纷,展开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约归属于社会交往中较为月的契约文体,具备准确性、必要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国际贸易合约的议定是达成协议国际贸易活动的必经之路,本文主要辩论的是国际贸易合约中的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一般还包括补、待补,而贸易合约中的条款欺诈主要牵涉到的条款有质量条款、赔偿条款、违约金条款和借贷条款。质量条款规定的是补、待补国际贸易合约欺诈的产生,有很多是由于当初双方议定合约时有些条款订立得不完备或过于完备,给一方借以展开欺诈带给可乘之机。
一、利用国际贾易合约品质条款展开欺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首先要确认他们交易的标的物,体现在合约中就是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款.货物的名称一般不能体现交易商品的一般性特征,如某种食品、某种设备等,而它们明确的品质还必须用品质条款确认下来,品质条款的内容有了疏忽,一方就很有可能对另一方展开欺诈,而且很难有办法处置此种欺诈.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货物品名、规格、等级、标准或商标、牌名或产地等。国际贸易中,交易的货物种类多样,质量特征也各有不同,回应方法也有所不同。
大体上,对商品的回应方法有凭实物交易和凭解释交易。质量条款欺诈可以是欺诈方在签订合同时,谎称自己的产品为名牌或专利产品以促销假冒伪劣品,也有可能是签订合同时索取的是现实的产品,但是交货的时候毕竟伪劣五品或替代品。签定国际贸易合约时,合约双方都有可能或无意或有意地在合约中设置一些品质的软条款,其中有一个案例就是,某公司想要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约中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志大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缴纳方式使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从而就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但合约生效以后两个月货到买方,买方却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较低,黄曲霉菌总计微克为由,索要实物。
经求证,原货物品质不影响销售,对方债权人是因为当地市场价格暴跌。后经多次接洽,我方以降价30%已完成交易。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显现出,出口公司明明告诉品质条款中不存在风险,但是依然存在侥幸心理,为促使双方交易顺利,只能达成协议交易,最后落到对方的陷阱中。本案例中,品质条款和缴纳条款的风险性都较小,品质方面,虽然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的时候很难做到,用了“适销品质”来补足解释,但是未用于品质变动价条款来明确解释品质的不合乎程度强弱时的处置方法。
并且,玉米本身就更容易产生黄曲霉菌,而且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杜绝黄曲霉菌的速度不会增大,合约中的品质条款未解释这种难以避免的情况,给对方拒货获取了可乘之机。二、应付品质条款欺诈,我们在议定合约时要留意以下几点:1、货物质量拒绝要明确为了防止品质纠纷,品质条款的议定必需明确且具体,无法含糊不清。尽量少用“约”、“左右”等字眼,涉及数据要具体并且符合实际,做“恰到好处”,防止过低、过较低、过久、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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